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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事端[2/2页]

佛系学霸系统 许许许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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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言辞地发言:“我的当事人有牌照,合法上牌,有买保险,有购置税,给国家交的税,上路行驶你不让,为什么?管理机关没有权利剥夺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异议?”
  徐华:“还有一个,请问扣我当事人电动车的三名法官有没有出庭?”
  审判长:“没有,你一共申请三名执法人员到庭是吧?这三人都没出庭。”
  被告方举手示意:“有一个到了,有一个副队长代为出庭。”
  面对代为出庭的副队长,徐华丝毫不见慌乱,甚至还有点小失望:
  “有些东西我觉得来的领导级别不够,我就不想说太多。我确认一下,他在庭审中做出的所有答复是不是可以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当然要承担。”
  徐华:“行!好!没问题!”
  接下来正式进入质证环节,徐华直接火力全开,怼得对方张不开嘴。
  “这是一张人民警察证,是不是?这张是什么?这是一张陕省公安机关工作证,公安机关工作证有执法权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携带人民警察证,才具有执法权,工作证根本没有用。
  徐华继续发火:“一个工作人员的证件就可以执法吗?那你的意思就是说,医院的清洁工只要有工作证,就可以给人看病吗?大学的厨师他只要是单位额工作人员,他就可以给学生上课吗?”
  漂亮!这一套闪电五连鞭属实有点接不住啊。
  不过副队长这边也不是吃素的,祭出了一套接话法:“陈勇呢,他是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当时陕省公安厅给他下发的就是工作证,至于内部工作流程为什么发的是跟其他人员不一样的警察证,我们要庭后核实。”
  好家伙,你们自己工作人员有没有警官证你们不清楚吗?
  审判长听罢也很无语,不过还是准备给个面子:“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佐证。”
  审判长:“关于相关人员证件的问题你的质证意见发表完毕了吗?”
  徐华:“我还有补充!”
  审判长:“好!请继续!”
  不过徐华可不吃这套,连法官都要警告:“刚才您说的让他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我想在这里提醒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讼副本之日十日内提供具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在这里被告没有理由后补证据了。”
  听到这里审判长也有点绷不住了,再不解释两句,自己也得让原告给审判了。
  审判长:“我只是让被告核实情况,说明为什么提交的证件不一致,因为当庭他们没办法做出解释,我让他们庭后跟执法人员核实一下。”
  徐华半步不退:“解释是什么意思?现在在庭上提供的证据里没有这个证件,他没有资格补充任何说明和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否合法,他没有提供这个证据就是不合法…”
  审判长:“好!你可以发表你的意见,庭审也记录了。”
  虽然强装镇定,但相信审判长这时候已经一脑门子汗了,这是哪来的神仙,准备连她一块判。
  终于轮到被告方发言
  被告辩护律师:“原告在当场并未提出需要在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告知人出示证件的要求。”
  徐华反问道:“你当时在场吗?你怎么知道我当事人没有提出?”
  不得不说,当时的三个民警一个也不来确实容易把水给搅浑了,不过接下来交警律师的一顿骚操作又成功把自己给反杀了。
  被告律师:“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着制式警服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徐华:“被告代理律师提到了一个法律文件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我想告诉一下大家,这个文件早就已经被清理了。”
  原来徐华开庭前就已经熟读了现行规范性文件共412条,这个操作规程已经是失效文件了。
  更何况,作为一个执法不需要执法证的规范性文件怎么可能比法律大?早就已经被丢在历史的垃圾桶里了,没想到交警会拿出来自爆。
  徐华不由得轻嗤:“不提供执法证件就可以执法,你想下这种规范性文件是什么级别的?这种水平拿来指导我们深圳市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吗?”
  法庭此时已经陷入了沉默,面对比自己更懂法律的原告,被告律师也陷入了自我怀疑:自己到底是不是当律师这块料。
  而接下来被告席上的几人才要面对真正的煎熬。
  徐华继续提出质疑:“为什么我行驶的区域就是禁行区域,相关条款在哪里?”
  被告律师:“根据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中第一条:禁止摩托车在城关区内所有道路行驶,而该通告是根据铜市交通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制定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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